时间:2014-10-20 来源:金牌律师网
第一种观点:商场设立的停车场没有向顾客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向顾客发放停车凭证或作出任何承诺,因此双方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既然是免费的,那么义务不应该无限制延伸,商场对于丢失的车辆没有看管的义务,所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种观点:只要原告进入商场,则双方即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在该种情况下,商场应该对原告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一定的义务。对于停放在停车场的电动车,也有一定的保障其安全的义务,此是服务合同关系的附随义务的一种延伸,如果商场未尽到注意义务,则其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该停车场的性质是开放式,原、被告形成的是场地车位租赁使用合同关系,商场对该车不负有看管义务,在商场无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失车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若原告到该商场欲消费的意思表示这一事实能够成立,即只要原告能够证实其进入商场,不论其购物与否,则推定其具有消费的意思表示。在此种情况下,对于李某停放在免费停车场的电动车的丢失,商场是否承担一定的责任呢?笔者认为,若李某未将停放电动车的情况告知场地管理人员,则商场与其形成的仅是场地使用合同关系,因为该场地是开放性的,任何车辆使用人都可将车辆在此停放,此时商场对该车辆不负看管义务;若李某将停放电动车的情况告知场地管理人员并得到明示许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163号)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旅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但是,宾馆未对车辆停放单独收费且证明自己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精神,若对于该商场的停车场作内部场地理解,则商场与李某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此合同关系是一种附随义务,即便是免费停车,但它是商场的一种促销手段,客观上使其在同行业中更具有竞争力,间接地含有商场利润,从此意义上来说,这种附随义务是主合同义务的延伸,此时的附随义务是作扩张性理解的。此时若商场对该车辆丢失无重大过失,则商场不承担责任。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上一般交易习惯和观念,根据合同的目的、性质,要求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附随合同的理论是在诚实信用原则广泛适用的背景下产生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它要求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之外应尽到注意、照顾、告知、忠实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60 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任务。”服务一方即商场为消费者提供了停车场地,对财物行使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是完成了自己的协助义务。从安全状况来看,商场应谨慎地、合理地顾及标的物的安全,尽到善良管理人如同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的义务,让消费者在一个相对安全环境中享受服务。
文章来源:http://sdfy.chinacour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