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8-12 来源:金牌律师网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是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高某在打了其妻谢某后冲出家门并将门反锁,并在数小时后回到家中,对谢某可能产生的过激自伤举动不闻不问,采取放任的态度。如高某能够及时关注谢某的举动,则完全可以避免谢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高某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高某对谢某的死亡仅仅是存在行动上的不作为,其主观心态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由于谢某多次提出过自杀的言论,高某认为这次谢某也不会采取自杀这种极端的行为,因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谢某的死亡虽然有高某的因素,但高某的行为并不能必然导致谢某的死亡。谢某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死亡这种结局应当完全能够预料到并可以得到避免,但其并没有选择家庭矛盾正确的解决方法,而是轻率的选择自己结束生命。并且在其喝药后如果后悔,完全可以选择打电话报警、呼救等自救的方式,高某反锁房门、数小时回归的行为并不是导致谢某死亡的关键因素,并且高某主观上也绝对不想谢某死亡。因此,谢某的死亡是其自己选择的结果,与高某无关。
文章来源:http://www.jcr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