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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亲友邻居的钱该“当”何罪

时间:2015-09-23 来源:金牌律师网

 【案情】

  莫某与朱某等13人是亲戚朋友邻居关系, 2010年以来,利用这种特殊关系,以帮找工作、交养老保险金、要钱兑奖给中奖人等虚假理由需要钱。莫某谎称“我借用一下,不久就还你”碍于这种情面关系,朱某等13人便同意了。借款103300元给莫某。得钱后,莫某挥霍。事后,朱某等13人屡追屡问不得钱的情况下,即报案,莫某慌忙逃离蒙山县城、到外地躲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例点评

  【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莫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将朱某等亲戚朋友邻居13人的钱骗到手,获得赃款103300元,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莫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将亲戚朋友邻居13人同意借给自己的钱,拒不归还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探究】

  就本案事实出现的两种意见,即诈骗罪和侵占罪,纵观整个案情,笔者认为莫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首先,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该犯罪构成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要通过正当、合法、善意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财物持有人要与财物所有人形成合法的代管关系,而本案中莫某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本案行为人莫某利用亲戚朋友邻居对自己的信任,是以“借款”为名在采取虚构事实手段未被事主发现的情况下,利用这种关系谎称“借用”骗取事主的信任而得逞的。可见莫某借用钱在主观上并非善意和正当,为了掩盖非法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建立的借用关系也不合法,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的代为保管非法占有的要件。

  其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是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本案莫某一开始主观上就有占有钱财的犯意,通过“借钱”采取欺骗手段达到目的,可见莫某具备了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最后,莫某以“借钱”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得朱某等13人信任:“借钱用一下,不久就还你。”使得朱某等13人产生错误认识,将钱交与莫某。莫某欺骗得逞后挥霍,无钱归还,可见莫某在作案过程中,主要是采取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对朱某13人进行诈骗,从而使朱某13人自愿将钱交与其使用,使自己顺利地达到非法占有目的。

  莫某的行为与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相一致,综上所述,莫某的行为完全相符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构成诈骗罪。

  【结果】近日,一审法院以莫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文章来源于网络:http://www.jcr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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