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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规劝下投案的是否认定为自首?

时间:2018-01-25 来源:金牌律师网

2015年1月30日23时许,在平罗县七一广场公路上,马某某见李某、张某等人殴打自己的朋友马某锋,哥们义气严重的马某某便开车将李某撞飞,致李某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后交叉韧带部分断裂,面部,下颌等部位多处受伤,后经鉴定李某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案发后,马某某畏罪到上海市躲藏。2015年6月12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罗县警方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多次深入马某某家向其家人宣讲党和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规劝其弃暗投明、投案自首。马某某的家人深受感动,主动与受害人协商赔偿问题,并一次性赔偿了受害人医药费等4.9万元,充分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1月5日,从上海市回到家的马某某在家人陪同下来到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案例点评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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