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8-21 来源:金牌律师网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李赛应定诈骗罪。李赛借用他人摩托车,谎称车辆被盗,将他人的合法财物据为己有,他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赛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行为性质属侵占,但因未达到侵占罪的犯罪数额所以不构成犯罪。李赛基于借用关系合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后李赛贩卖该车可认为是用后拒不归还,由合法占有变为非法占为己有,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240元。综上嫌疑人李赛的行为属于侵占性质,但构成侵占罪的数额标准是2万元,并且侵占罪属自诉案件的范畴,应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本案,做其他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诈骗罪与侵占罪犯罪构造之比较:诈骗罪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是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侵占罪是行为人合法持有他人财物,行为人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行为人拒不退还。据此,我对本案做以下几点分析:
首先,侵占罪中行为人合法占有财物后,才有要求退还的说法;更进一步,在被要求的时候,行为人作出了拒绝的表示,这里的拒绝可以是直接的拒绝,也可以是编造的借口——但是这个借口必须是与前面被人知晓的占有情形一脉相承不能割裂的,比如行为人谎称财物灭失、被他人盗窃等。而本案中行为人李赛开始的合法性占有是基于借用关系取得的,借用后编造车辆被盗拒不退还,显然符合侵占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其次,诈骗罪的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物,使行为人取得财物。在本案中,郭凯没有使李赛取得自己摩托车的意思,根本谈不上处分自己财物。因此本案李赛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如果李赛骗取郭凯的信任,借用他人的财物后,找借口拒不退还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再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发生侵害他人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还具有不法所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侵占罪的主观反面表现为明知其合法持有的是他人所有的财物,应当退还而故意不退换,意图非法占为己有。郭凯开始借用摩托车时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是在合法占有后,才产生了非法占有摩托车、拒不退还的故意,符合侵占罪的主观方面。
最后,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240元,但构成侵占罪的数额标准是2万元,并且侵占罪属自诉案件的范畴,虽李赛的行为属侵占性质但不构成侵占罪。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本案。
最终检察院认为嫌疑人李赛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行为属于侵占性质,但构成侵占罪的数额标准是2万元,并且侵占罪属自诉案件的范畴,故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本案,做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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