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09 来源:金牌律师网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顾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1、顾某所建的房屋是商住用房,不需要商品房预售手续;2、顾某预售房子的价格,经过物价部门批准且有批文;3、顾辉没有委托王某代为销售40套房屋,预售的商住楼只有4套,销售金额只有709100元,数额较小,且预售价格在物价部门批文范围之内,没有扰乱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顾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其理由:1、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销售应由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顾某所筹备的医药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所建住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能作为商品房公开对外销售;2、顾某虽按物价管理部门当时所核定的价格进行销售房屋,但物价管理部门并非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的主管部门,核定价格并不意味顾某已取得销售房屋的资质,其违反国家规定,销售房屋的行为仍然属于非法经营性质;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关于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应予以追诉的规定,顾某非法经营数额已远远超过,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商品房,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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