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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劫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时间:2014-08-18 来源:金牌律师网

2012年3月26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孙某持窃来的手铐去附近的网吧打算找人要点钱花,于是便假冒警察对一个学生模样的小伙子进行盘问。这个小伙子姓姜,是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的学生,来平原看女朋友。

孙某在小姜掏身份证的时候发现小姜的钱包里有很多钱,就称怀疑小姜涉嫌盗窃罪,将其带离了网吧向看守所方向走去,路上就吓唬小姜,说对方找了关系,想让小姜主动交钱。结果小姜同学坚持自己没有偷窃过,要跟着孙某去看守所等待警方处理,见小姜同学如此“不通情理”,孙某就称要回看守所拿东西,用手铐将小姜拷在路边的一个树上,小姜一开始要求不要拷上他,他不会跑,但孙某坚持说怕他跑了,于是小姜就同意孙某把他拷在树上了。孙某又说需要小姜的身份证,便不顾小姜的反对在其裤子后面的口袋里拿了小姜的手机、钱包扬长而去。小姜从白天等到晚上,见孙某久久不回,便爬上树把手从树上套下来,去派出所报案。警方经过侦查,于4月25日将孙某抓获,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孙某时,孙某一直坚称取走小姜手机钱包(内有现金一千元)时小姜是没有反抗的。

案例点评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假冒警察向小姜索要钱财但是没有打过小姜,该行为涉嫌招摇撞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为假冒人民警察抢劫的加重情形。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犯罪嫌疑人张某将小姜拷在树上取走其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使用胁迫手段排除被害人反抗,强行取走财物。从犯罪嫌疑人张某将小姜从网吧带出到将其拷在树上之前,小姜从未主动提起过要给张某钱来“私了”,而是一直向张某明确表示自己没有盗窃过东西。在张某将小姜拷在树上的时候,小姜也表示过不愿意,此期间小姜也未有要给张某财物的意思表示。张某虽然坚称没有殴打小姜,但暴力胁迫手段并不仅仅是指殴打行为。本案中,小姜因为基于认识错误以为张某是人民警察而顺从的让张某将他拷在树上是对受害人小姜进行的精神强制,目的是排除受害人反抗以达到当场取走钱物且顺利脱身,也属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即对被害人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而为其劫取财物创造条件。其胁迫的指向是小姜本身,并且存在将其拷在树上剥夺其人身自由排除反抗的具体行为,因此,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使用胁迫手段排除被害人反抗。

其次,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通俗的讲就是到处行骗,行为重点在于“骗”。虽然以人民警察身份招摇撞骗与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抢劫都同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公民财物,但招摇撞骗侵害的客体不包括公民人身权利,无法涵盖犯罪嫌疑人孙某为排除小姜的反抗将其拷在树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应以招摇撞骗罪来定性。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强行索取的行为,其客体要件仅是公私财物及他人人身权利,不包括犯罪嫌疑人孙某假冒人民警察侵犯的国家机关威信,且犯罪嫌疑人孙某抢走小姜的手机钱包折合的价值达不到数额较大,也不符合多次强行索取的条件,以敲诈勒索罪定性则有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显然不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应以敲诈勒索罪定性。

犯罪嫌疑人孙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升格法定刑的加重情节,加重部分是对犯罪分子在抢劫过程中侵犯国家威信的处罚。因此,犯罪嫌疑人孙某假冒人民警察,为排除反抗将小姜拷在树上,不顾其反对拿走其钱包、手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综上,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构成抢劫罪。

文章来源:http://www.jcr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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