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25 来源:金牌律师网
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的车辆碾压到抛洒物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件时有报道,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此应承担何种责任?对此问题,则众说纷纭。对此,笔者认为:1、高速公路是由专门机构管理的具备高速、封闭、机动车专用等特点的道路。在高速公路上,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往往除了机动车(含事故车和其他违章车辆)驾驶人员外,还可能包括非机动车因素,如不应进入高速公路的人或物,以及其他车辆的抛洒、散落物体等。在此情况下事故赔偿主体应当不限于导致事故发生的人或物的支配者,也可能包括未尽相关管理义务的高速公路的经营者。2、该案系侵权之诉,某高速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主体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看其是否已尽管理义务。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系通过付费方式以获得运行高效的保障,高速公路管理者应保证道路的畅通安全,如果未尽管理义务或管理有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载明“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根据该规定,高速公路管理者如想减免己方责任,其前提是须证明已尽到了及时巡视和清障的义务,否则将因自身的不作为而承担赔偿责任。3、驾驶人员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系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收取车辆通行费用,即应当保障司乘人员在通过高速公路时的安全、畅通。本案中某高速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及时巡查义务,更不能证明已达到保障公路安全通行的目的,据此可认定其存在疏于管理的不作为。该高速公司怠于巡查和清障的不作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相当因果关系,其依法应对丁某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令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弓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未尽充分的安全谨慎义务,未及时发现障碍物,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认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也是恰当的。
文章来源:http://www.jsfy.gov.cn/alpx/msal/2013/10/171426568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