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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人虐待生母致其自杀,构成遗弃罪还是虐待罪?

时间:2015-01-21 来源:金牌律师网

 被告人王某,男,48岁,某村农民。被告人马某,女,45岁,某村农民,系被告人王某之妻。被告人王某与其兄二人按月轮流负担其母(67岁,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费。2003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以收入不足等理由,向其兄提出要求,要其兄独自负担母亲的生活费一年。在向其兄说过此事后,未经其兄、母的同意,被告人王某便拒不负担赡养义务。8月23日早上,其母轮到被告人王某家吃饭,途中与被告人马某相遇,马某便对婆婆进行辱骂,不准其进屋,并将老人推倒在地,8月25日晚上,其母到王某家,见儿子和几个孩子正在吃饭,便哀求儿子给点饭吃。王某未予理睬,老人便自盛了一碗饭,正吃时,马某从外面回来,见状便恶语相加,并冲上去把碗抢下来,随后又将老人打了一顿,赶出门外,8月27日,老人忍无可忍,当众诉冤。之后因生活无着,被迫含愤服毒而死。

案例点评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王某、马某的行为应定虐待罪。其理由在于:被告人王某、马某负有赡养义务,但是二被告却对老人进行虐待,有饭不给吃,还打骂老人,致使老人含愤自杀、情节恶劣,已构成虐待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定遗弃罪。其理由在于: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夫妇,对年老多病已失去劳动能力的母亲,具有赡养的义务,且有赡养能力。但是二被告以收入不足为借口,拒绝赡养,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王某、马某的行为应定为遗弃罪。理由是所谓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在家庭中受抚养的权利;(2)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抚养而拒绝抚养的抚养义务;(3)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出于故意,既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抚养义务,有抚养能力,且明知自己不履行抚养义务会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拒不抚养;(4)行为人须是对被害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首先,被告人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被害人受抚养的权利。其次,被告人在客观上将自己年老多病、已经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母亲据之门外,拒绝对其赡养。被害人几次到被告人王某家要碗饭吃,不仅没有得到饭吃,反而遭到了被告人的辱骂和推打。老人生活无着,含愤自杀。这完全是一种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抚养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再次,被告人由于自己的自私自利,不顾老人的生活,而故意拒绝赡养老人,已具备犯罪的故意。最后,被告人作为被害人的儿子和媳妇,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对被害人显然的负有抚养义务的。

文章来源:http://hnfy.chinacour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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