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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途中拉走雇主木材出卖获利的行为如何定性

时间:2014-08-15 来源:金牌律师网

2011年10月21日至23日,陆某受雇用货车帮蓝某将杉木从广西荔浦县拉至平乐县大发乡广运码头。运输途中,陆某将130余根杉木(共8立方米,经估算,价值7000元)拉走,转卖给何某,获利1100元。10月24日,雇主蓝某发现杉木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3月23日,陆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例点评

第一种意见认为,陆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陆某用自购的货车受雇帮蓝某运输杉木,建立了口头运输合同关系。陆某在运输途中将杉木拉走,系将替他人保管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应定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陆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陆某作为受雇司机,只是负责把杉木安全、按时运到指定地点,并不对杉木负有保管、支配、处分的权利。其利用容易接近作案对象的工作便利,秘密拉走杉木转卖,应定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陆某运输途中拉走杉木转卖的行为是一种秘密窃取行为,应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非法所有。一般讲,对于侵占罪中的行为人的“占有”应该具有以下条件:首先从被害人方面看,被害人已经将财物交与行为人,并且被害人主观上具有让行为人独自占有财物的意思;其次从行为人方面看,行为人对被害人交付的财物具有控制权,并且原财物所有人对该财物的占有权受到排除。此种情况下,一般就可以认定财物为行为人占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不为他人发觉的方式,将他人的财物转移为己有。

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确定财物属于谁占有,如果财物属于雇主蓝某占有,陆某采用秘密方式将蓝某财物转移,则陆某行为成立盗窃罪;如果财物因为运输关系,事发时属于运输者陆某占有,则路某的行为应成立侵占罪。 而实际上,陆某受雇运输木材,其职责是保证运输安全,将杉木如期运至指定码头,其对杉木并不是代为保管,不能直接管理经手,更无支配杉木的权利。陆某在运输途中将杉木拉走转卖获利,仅是利用工作上容易接近目标的便利。因此,陆某的行为仍属于秘密窃取行为,应定盗窃罪。

文章来源:http://www.jcr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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