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5-26 来源:金牌律师网
出租车司机崔某在驾驶保险车辆从事运营服务。路某拟搭该车,当路某左腿跨入车内时,崔某驾车起步,造成路某右腿与地面接触后受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保险车辆驾驶员崔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路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路某花去各项损失费6万元,现出租车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6万元。保险公司以路某不是交强险中的受害人而是车上人员为由拒绝赔偿。
文章来源:http://www.jsfy.gov.cn/llyj/gdjc/2013/09/25151019590.html
观点一:所谓“车上人员”应该是指车辆驾驶员及乘客,很明显路某不是驾驶员,路某也没有完全进入车仓内,没有处于安全的乘坐状态,并没有成为所谓的车上人员,故对于路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观点二:路某在跨入车内那一瞬间,就已经变为车上人员,且受伤害时,身体大部分都处于车内,只是腿与地面碰擦而受伤,此时其所受到的损害,不能再主张由交强险来赔偿,而只能主张由车上人员责任险来赔偿。
笔者持第二种观点,即路某此时已经从第三者转化为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受害人”,不属于交强险的救济对象,。
一、交强险“受害人”的范围
《保险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均没有明确界定交强险“受害人”的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文简称《交强险条例》)第3条规定:“条例所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42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由此可知,《交强险条例》将交强险中“受害人”界定为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含驾驶员)之外的人,如此看来交强险中所说的受害人其实就相对于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
二、“车上人员”的范围
车上人员一般包含司机、售票员、乘车人。乘车人既包含购票上车人员,也包含减免票的人员(如残疾人、小孩等),在特殊情况下还包含:1、借用人(如甲将车借给有驾驶资质的乙使用,后发生事故,乙也享有车上人员险的保险权利。);2、押运人,如乘坐在驾驶座内的押运人,但不包含在车厢内的押运人;一般不包含逃票人员,非法上车人员。若投保人和保险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具体的约定则应从其约定,比如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对于 “车上人员”定义为: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在这里“上下车人员”也被包括在“车上人员”的范围内。
如果本案中,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有像上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对于 “车上人员”定义的约定,则路某在本案中毫无疑问属于“车上人员”的范畴,而且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和车上人员的认定并不存在分歧。但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车上人员因故处于车下时,是否应当认定为第三者即交强险受害人则存在争议。究竟该如何进行认定呢?
三、“交强险受害人”和“车上人员”的厘清
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即“受害人”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据此,可以得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应从受害者受到伤害时开始,而不是从危险发生时起算。因为事故发生经常是一个时间段而不是瞬间。危险发生往往只是事故发生的起点伤害往往发生在事故的过程时间之内。保险事故的定义更侧重于事故中损害行为的发生。针对受害人的保险事故只有在其受到伤害时,伤害事故才真正发生,故应当以这一时点作为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
那又改如何界定“车上”与“车下”呢?
笔者认为,所谓“车上”与“车下”,都是就人与车的物理位置而言,如果人与车相互完全独立,当然很好区分,但是如果正上车或正在下车,这看起来好像就很难区分了,笔者认为这个时候仍应该以受害人受到伤害时与车的相对物理位置来认定。比如上车时,车子启动导致上车人在车下摔伤,则应将上车人认定为“第三者”,如在车上摔伤,则应认定为“车上人员”。
具体到本案,从时间上看,从路某拉开车门登车那一瞬间,双方的出租车客运合同已经成立,路某在受到伤害时,受害人的身份已由第三者转化为车上人员即乘客。从空间上看,在路某登车那一瞬间,路某已经与车辆之间失去了相对独立的空间关系,其受到伤害时,大部分身体尚在车内,只是腿与地面碰擦导致受害,从物理位置上看,路某此时也不再属于第三者,故本案中路某无法得到交强险的救济。
文章来源:http://www.jsfy.gov.cn/llyj/gdjc/2013/09/251510195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