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13 来源:金牌律师网
观点一是认为200余名原告是本案争议财产的所有人,原告主体适格,应当受理此案且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观点二是认为原告所奉献的财产所有权性质已经改变,不再属于原告所有,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人民法院虽可受理此案,但应驳回原告起诉。
观点三是认为本案是基督教徒内部事务,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理由如下:
一、关于本案讼争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本案争议财产系原告郭苏平等200余名基督教信教徒奉献所建,该行为应理解为信教徒对于福音堂这一宗教团体的捐赠行为,故财产的所有权性质已发生改变,不再属于信教徒所有,而应归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福音堂所有。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亦能得出如上结论,故原告主张本案争议财产应由其共有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定了争议财产的归属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分析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的规定和精神,中国基督教会坚持按“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办好教会,故宗教团体内部由谁出任负责人以及对该团体的财产如何处分均应按照上述规定行使相应的权利,信教徒之间就此产生的争议,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争议,而是其内部管理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对此不宜干涉。
综合以上分析,人民法院应坚持尊重信教徒内部自治原则,对于信教徒就财产处分等内部管理事宜发生的争议不应立案受理,已经立案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文章来源:http://www.jsf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