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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和解机制的思考

时间:2015-08-21 来源:金牌律师网

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让群众时时刻刻感受到及时的公平正义,尽最大努力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现阶段进行司法改革首要应当考虑和力争达到的目标。囿于当前我国基本法律制度尚未作出改变,所有司法改革则又必须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政策的框架内进行。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大胆创新,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之目的。临漳县检察院在刑事和解实践中发现存在较多问题,遂进行了大胆探索,并与侦查、审判、司法行政等部门一起进行研究和探讨,在充分协商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为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减少非必要性羁押人员,有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点评

一、当前刑事和解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给当事人造成累讼。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始于案件的侦查,随后又要经过公诉以及审判等程序,案件才能得以最终终结。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刑事和解协议在侦查阶段即已达成(也有部分案件在公诉阶段达成和解协仪),被害人早已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了谅解。但根据现在公诉以及审判工作的要求,对于在侦查机关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仍然要对被害人告知相关的诉讼权利,核实刑事和解是否属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需要出庭参加诉讼等情况,这就需要受害人多次的到公诉、审判部门往返作证,给他们造成不必要的麻烦,造成累讼。

  延长诉讼期限。增加了司法人员的工作量,降低了诉讼效率。由于在随后的诉讼阶段需要多次的对被害人进行告知核实,但很多时候被害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认为案件已经了结,因为外出务工、认为案件已经了结或者其他原因等情形,并不能在后来的诉讼阶段及时到案接受告知,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延长了案件诉讼、审理期限。

  容易导致被害人反悔。现阶段由于不正常的信访工作机制,特别是一些轻伤害、以及交通肇事案件办理实践中存在滥用立案权和违法使用刑事措施的情况,极易在被害人心中形成依靠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之外要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这也导致在后来的诉讼程序告知或者核实的过程中,在已经和解拿到赔偿款的基础上,被害人再次提出增加赔偿数额,否则不予谅解,无端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造成新的不公平。

  再次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多次的告知和核实,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再次的心理伤害。在司法工作实践中,特别是对一些交通肇事案件,造成了当事人的死亡,被害人家属在在公安或检察和解的过程中,已经承受了丧失亲人的心理压力,在面对案件事实无奈之下同意了刑事和解。随后对此的多次告知和核实,使他们不断的翻出已经受到心灵伤害,在他们失去亲人之后再多次给他们造成了不必要的心里负担。

  二、完善刑事和解机制的途径和办法

  树立刑事和解早、好的理念。从刑事和解的效果来看,和解越早,可能效果越好。因为在侦查或起诉阶段的和解,当事人都可以对纠纷的解决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且公安机关自身的地位和职能决定了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和优势。实际上,公安机关是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最合适单位,因为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了解的情况往往更加直观和感性,如果能在刑事案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在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做和解工作,既利于受害人的宣泄,也利于被告人的忏悔。

  树立公检法协调一体意识。对于犯罪人充分认罪、当事人愿意选择和解的案件,公检法必须开展和解工作,并要有完整的和解笔录,在侦查或起诉阶段和解不成的,笔录应随案移送法院,便于继续做和解工作。并力争在侦查及起诉阶段发挥和解功能。这样有利于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到法院审判阶段再进行和解,已经穷尽了执法手段和司法成本,刑事和解即使成功,诉讼成本效率也无减轻可言。

  建立健全刑事和解机制。针对刑事和解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完善刑事和解机制,必须要建立和完善在一个阶段和解后,随后的诉讼阶段即予承认和认可的工作机制,即所说的“一和终了”。联合侦查、审判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就现实工作中存在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协商探讨,最终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和共识。就是无论在公安机关的侦查环节,还是在检察机关的公诉环节,只要犯罪嫌疑人一方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凉解达成相应和解协议的,即可由案件所处阶段的响应侦查(诉讼)部门制作和解协议书。

  拟定格式文书规范正规。制作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和相应的告知书,要有统一的编号,案件事由,赔偿数额,赔偿方式方法和期限,双方当事人姓名、姓别、年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当事人签字并捺手印,和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附卷一份。其主要内容,由三部门(公、检、法)经过充分协商一致后拟定成为格式文书,特别在谅解书中注明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司法机关依法给予犯罪嫌疑人的从轻处罚表示尊重,服从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告知书应当特别告知说明在今后诉讼阶段其作为被害人所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对上述诉讼权利我全部明白,并且表示我不在要求参加今后的任何诉讼活动。同时告知对上述的和解协议给予一定的犹豫期(一般规定为七天时间)和具有反悔的权利(即表示参加今后任一阶段的诉讼活动),只是在犹豫期内或者要行使反悔权的前提,是和解赔偿款不给付,只有待犹豫期满或其放弃反悔权或者案件诉讼终结后才有可能取得相应的赔偿款。

文章来源于网络: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procuratorforum/201508/t20150810_1534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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