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金牌律师网! 微信咨询:
省份/地区
城市
区域
搜索

印章"抬头单位"与印章使用单位不一致应如何定罪

时间:2014-07-30 来源:金牌律师网

2012年9月下旬一天,潍坊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张某、范某为使其公司顺利通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验收,经事先预谋,共同使用公司电脑上的photoshop软件伪造由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使用的“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和由潍坊高新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使用的“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的公章,用于伪造申报材料,向潍坊高新区房管局物业管理办公室申报企业资质,后被发觉而未得逞。

文章来源:http://www.jcrb.com

案例点评

本案的分歧意见主要是:张某、范某伪造“潍坊高新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使用的“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的行为,应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还是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本案中印章是由劳动就业办公室使用,劳动就业办公室系劳动人事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故应当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印章应当主要根据该印章的实际印文来确定罪名,印文体现了印章的归属、性质,据此,该行为应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笔者同意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定罪。理由如下:

一、从劳动人事局与劳动就业办公室的关系,权力来源来看,就业办公室是隶属于高新区劳动人事局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二者是隶属关系。经向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劳动就业办公室虽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其行使的职权无明确法律授权,在对外行使权力时系受劳动人事局委托;从现实中来看其没有用冠以其自身名称的“劳动就业办公室的用工备案专用章”,而是用冠以“劳动人事局抬头的印章,这与其受委托行使权力的权力来源方式也是相符的。按照法理及法律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权力,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因此,其不能以其名称作为印章抬头,只能冠以“劳动人事局”的抬头。

二、从印章的本质属性来看,其对外是作为一种取信的信物,印章印文明示的是特定单位的信誉及与所盖章载体事项的特定关系。作为证明身份的重要凭证,在一定文件或者证件上使用印章,能够证明该文件或者证件和特定单位之间具有特定关系,承载了该特定单位的信用或者信誉,法律保护的也是印章中特定单位的信用或信誉关系。本案中印章的印文内容是劳动人事局,看到印章的人所认为、认可的自然是劳动人事局的“信用”“信誉”及与载体事项的关系。因此,伪造行为显然侵犯的是国家机关而非事业单位的信用、信誉关系。

三、从伪造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来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侵犯的是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和社会公共秩序。本案中伪造印章的行为,所侵害的是劳动人事局的正常管理秩序,因为劳动就业办公室行使的职权活动是受劳动人事局委托的,故伪造劳动人事局抬头印章的行为实际侵犯的是作为国家机关的劳动人事局的行政管理活动和信誉。

文章来源:http://www.jcrb.com



上一篇
下一篇

全国优秀律师推荐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

会员登录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使用第三方账号直接登录

关闭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