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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入室盗窃既未遂的认定

时间:2015-04-21 来源:金牌律师网

2014年10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屈乾程、丁畅窜至汉川市西江乡全心村,采取破坏窗户防盗网的方式进入1组15号张菊娥家,盗走张菊娥放置在一楼主卧室抽屉里黑色皮包中的人民币1800元,并继续在张菊娥家中盗窃,被回家的张菊娥发现。张菊娥随后从被告人屈乾程裤子口袋内将被盗的人民币1800元搜出,二被告人夺门而出,随后被村民追赶抓获。

案例点评

第一种意见认为,盗窃行为是结果犯。刑法对盗窃行为立案、处罚都是以盗窃数额作为基本定罪量刑依据,以数额区分量刑幅度,充分表明刑法对此类犯罪是以盗窃数额即结果来判定的。另外盗窃属于侵犯财产权犯罪,应当以是否取得财产权为标准,对盗窃行为实际取得财产权的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对于未最终取得财产权的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因此对于本案二被告人来说,二被告人入室盗窃1800元,但是被被害人发现并当场搜出,二被告人未实际取得财产权,所以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盗窃是行为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规定,意味着构成盗窃罪不受盗窃数额、次数、是否取得财物的限制,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就构成犯罪,是行为犯,即为既遂。对于本案来说,二被告人实施入室盗窃行为,不管其是否取得财物,都构成盗窃既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盗窃罪既有行为犯又有结果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规定,但是也没有否定之前的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此类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受盗窃数额、次数、是否取得财物的限制,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就构成犯罪,是行为犯,除此之外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必须受到盗窃数额、次数、是否取得财物的限制,是结果犯。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盗窃罪既有结果犯又有行为犯,对于入室盗窃行为应当认定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入室盗窃行为,不管其是否取得财物、不管其盗窃数额,均构成盗窃罪既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否定之前的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意思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此类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受盗窃数额、次数、是否取得财物的限制,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就构成犯罪,是行为犯,除此之外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必须受到盗窃数额、次数、是否取得财物的限制,是结果犯。意味着盗窃罪既有结果犯又有行为犯,应当区别对待。

对于本案来说,二被告人入室盗窃,符合盗窃行为犯的规定,对此类犯罪不以盗窃数额、是否取得财物限制,只要其实施入室盗窃行为及构成盗窃罪,为既遂。

公诉机关审查认为,二被告人入室盗窃行为属于盗窃既遂,法院认定盗窃未遂错误,在得到上级检察院的支持后,以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盗窃未遂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文章来源:http://www.jcr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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