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7-15 来源:金牌律师网
2013年9月5日23时30分许,赵某无证驾驶无牌驾驶无牌红色两轮摩托车沿2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行驶至736千米加560米路段将一无名氏行人撞伤后离开现场,2013年9月6日凌晨45分许,李某驾驶重型仓棚式货车行驶至事故地点,碾压躺在路上的该伤者后致其当场死亡,后该李驾车逃离现场。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文章来源: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theories/cases/201404/t20140414_1372224.html
第一种观点认为,肇事者赵某无证驾驶车辆将人撞伤后逃离现场后致使该伤者被李某驾驶的大货车碾压而死,该行人的死亡结果与赵某的行为之间无刑法上因果关系,即不是赵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因逃匿致使被害人得不得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另外,本案事实上发生了两起交通事故,赵某和李某分别对前后两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李某对后一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直接致人死亡,当然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赵某针对前一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该起事故造成无名氏行人的故赵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无证驾驶车辆撞伤无名氏,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赵某置无名氏于不顾、驾车离开现场未对伤者尽到救助义务,结果致使无名氏被后面车辆再次碾压而死;因此,赵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赵某驾车将无名氏撞伤且未履行救助义务离开现场置该无名氏于道路中央这样的危险境地而不顾的行为,是导致该无名氏再次遭受其他车辆碾压致死的直接原因,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赵某的行为亦构成交通肇事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期间进行量刑;犯罪嫌疑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且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当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档次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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