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28 来源:金牌律师网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绑架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马某的行为应按抢劫定罪处罚。 首先,马某实施劫取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当场性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并以此区别于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马某采取胁迫方法,威胁沈某当场向其借款,否则将其活埋。从马某实施犯罪的行为分析,马某以立即实施活埋相恐吓,迫使沈某当场交付财物,该行为构成抢劫罪。而对敲诈勒索罪来说,马某绝对不可能当场实现威胁内容相恐吓,当场占有被害人财物,故马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次,马某实施劫取财物的行为针对被害人本人。直接向被害人本人窃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并以此区别于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马某为达到向沈某“借款”的目的,胁迫沈某本人当即交付财物,该行为构成抢劫罪。而对绑架罪来说,马某须以沈某作为人质相要挟,从第三人劫取财物,故马某不构成绑架罪。 综上所述,本案马某的行为针对被害人本人实施,劫取财物具有当场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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