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5-25 来源:金牌律师网
第一种观点认为:郑某和朱某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郑某和朱某构成抢劫罪。理由是郑某和朱某二人有共同麻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麻醉抢劫的行为,因此二人构成抢劫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郑某构成抢劫罪,朱某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解析如下:
首先,从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角度看。郑某和朱某密谋麻醉抢劫张某,其罪过形式是故意,罪过内容为麻醉后抢劫。客观上,郑某购买了安眠药,朱某将安眠药放入泡面,并且张某吃了一口。因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熟睡是否系安眠药的作用所致,而且犯罪嫌疑人认为安眠药没有管用,此时,犯罪嫌疑人朱某麻醉抢劫的故意便转化成了盗窃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盗得了U盾,因此,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朱某构成盗窃罪。
其次,从罪数形态中的吸收犯角度看。郑某和朱某密谋麻醉抢劫,并积极的购买安眠药,放安眠药,这一过程系抢劫的预备阶段。由于张某仅吃了一口,朱某感觉麻醉方式失败,于是产生盗窃故意,其犯意发生了变化,然后实施了盗窃行为,依据罪数形态中的吸收犯原理,系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因此朱某构成盗窃罪。
第三,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角度看,朱某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由于报案时间较晚(案发4天后),安眠药、泡面均没有提取,也无法从张某身上检出安眠药成分,而案发时系凌晨五点左右,正是一般人睡眠最沉的时候,因此,无法证实张某的熟睡系安眠药所致。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能推定郑某和朱某构成抢劫罪。
最后,从共同犯罪角度看,郑某和朱某均构成盗窃罪。本案中,郑某和朱某主观目的就是想获取被害人的U盾,因此,无论是通过麻醉方式抢劫获取还是通过被害人熟睡方式盗窃获得,都不违背二犯罪嫌疑人的本意。因此,朱某的犯意转化并未超出郑某的主观故意,亦不违背郑某的本意。依据共同犯罪理论,一人行为,全部责任,郑某于朱某均构成盗窃罪。
文章来源:http://www.jcr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