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8-26 来源:金牌律师网
第一种观点认为,马某不应认定为自首。其理由是:马某的犯罪行为已被有关组织发觉并对其进行了询问,而且纪律检察委员会已经作出了纪律处分。马某是在知道此案移送到了检察院的情况下,知道检察院已掌握了其犯罪事实,迫于无奈才来到检察院,交待了犯罪事实。故马某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观点认为,马某应认定为自首。其理由是:马某的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马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其能够主动来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将自己置于检察院的控制下,接受检察院的审查,应该认定为自首。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
自首是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自动投案应是在犯罪发生到犯罪人被司法机关抓获以前。例如在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时投案;在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没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投案;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投案;经查实犯罪人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马某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才来到检察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这一引起嫌疑人投案的原因,并不影响其投案自动性的成立。无论嫌疑人是出于真心悔悟,还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或者是因为亲友劝说,我们都不能将引起犯罪人投案的原因看成是犯罪人被迫的结果,不要因为出于争取宽大处理或生活所迫的动机而否认投案的自动性。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后,要主动如实地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或主要犯罪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侧重于客观犯罪事实。例如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客观犯罪事实,但无悔过自新之意的,也因为其行为使案件的侦查与审判变得更容易而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不要求出于特定动机与目的。本案中,马某投案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
3、接受审查和裁判。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后,必须随时听候司法机关的传唤,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能逃避。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马某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清案件,起诉后能接受审判机关的裁决。
综上,对马某的自首行为应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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