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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玩忽职守案中财产损失的认定和理解

时间:2014-08-19 来源:金牌律师网

某镇两个行政村从2006年至2010年,每年向镇政府上报本村农户粮食种植田亩信息时,以村两委干部及普通农户名义虚报粮食种植面积,数次共计套取了国家粮食补贴惠农资金80万元,其中14万元被两个村少数村干部贪污(法院已对实施贪污的村干部做出终审有罪判决),66万元被村集体占用,用于村集体支出。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孙某某,负有对该镇各个行政村上报的粮食种植田亩信息核查职责,却没有认真履行调查、审核职责,使得上述两行政村虚报的粮食种植面积没有被发现并核减,造成80万元的国家粮食补贴惠农资金被套取并占用。检察机关对孙某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孙某某对其在履行国家粮食补贴惠农资金监管职责中玩忽职守行为供认不讳。

案例点评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个行政村套取了80万元的国家粮食补贴惠农资金并占用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孙某某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损失后果。理由是:尽管两个行政村套取了80万元的国家粮食补贴惠农资金,但其中66万元是村集体占用,用于两个村各项公用开支,只有14万元被个人贪污,被村集体占用的66万元是村级组织因履行基层组织职能而产生的正当支出,并没有给国家财产造成实质性损失,相反,如果将此也认定为财产损失,那么势必会出现玩忽职守罪损失后果认定的扩大化;被村干部个人贪污的粮食补贴惠农资金只有14万元,没有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玩忽职守罪需造成30万元以上公共财产损失的构成要件。因此,孙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两个行政村套取了80万元国家粮食补贴惠农资金并占用的情形能认定为孙某某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损失后果。理由是:粮食补贴惠农资金具有专属性,村集体占用66万元粮食补贴惠农资金和相关村干部个人贪污14万元国家粮食补贴惠农资金都是非法的,造成了80万元的国家粮食补贴惠农资金在用途上灭失的严重后果。因此,孙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80万元国家粮食补贴惠农资金被两个行政村套取并占用应被认定为损失后果,孙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分析如下:

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本案中,粮食补贴惠农资金是国家为支持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出台的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之一,专门用于对农民直接经济补贴,根据国家财政部、农业部《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水稻良种推广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良种补贴资金,否则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将对有关地方、单位和当事人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安徽省财政厅、农业委员会《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水稻良种推广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良种补贴资金,否则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将对有关地方、单位和当事人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因此,国家粮食补贴惠农资金是专项资金,具有不可侵占性,必须专款专用,属于刑法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专项基金财产,即为公共财产。

本案中两个行政村虚报粮食种植田亩,套取80万元国家粮食补贴惠农资金是违法行为,不论是村集体为公共事业而公用,还是村干部贪污后私用,都是非法占用,均改变了粮食补贴惠农资金专款专用性质,造成了粮食补贴惠农资金在用途上灭失,不可恢复。因此,两个行政村套取了80万元国家粮食补贴惠农资金并非法占用,实际上等于造成了公共财产80万元的经济损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重大损失作了具体解释,共九种情形,其中第四条为: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因此,本案中,由于该镇农业综合中心主任孙某某的玩忽职守,造成了80万元国家粮食补贴惠农资金被套取并非法占用,亦即造成了80万元公共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认定孙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并作出有罪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文章来源:http://www.jcr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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