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7-11 来源:金牌律师网
2010年9月至2013年1月,王某在担任某市水产技术指导站办事员、副站长期间,负责对该市高效农业项目申报、验收进行监管。王某在对该市某村申报的高效农业项目进行监管过程中,明知该项目建设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无法通过验收,仍帮助该村编造虚假资料,使该项目通过验收。该村村委会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86万元人民币作为日常开支使用。
文章来源: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theories/cases/201405/t20140528_1400002.html
该案中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系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但对于其是否构成渎职犯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争议的焦点在于村委会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能否认定为渎职犯罪损失。
第一种意见认为,村委会套取国家财政补贴不能认定为渎职犯罪损失。根据刑法规定,渎职犯罪的损失是指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重大损失;其中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村委会作为村民集体自治组织,其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用于村委会日常开支使用,系从国有财产变更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仍然属于公共财产的部分,不能认定为渎职犯罪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村委会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损失。本案中财政补贴资金是作为高效农业项目建设补贴资金发放的,该村根本没有按规定进行项目建设,而是利用虚假材料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使用,违背了国家财政补贴的目的,给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国家补贴资金被集体组织套取后,就变成了集体财产,财产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虽然两者都属于公共财产,但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属于不同的类别,对于国有财产来说,无疑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失。
其次,按照国家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能列支费用,更不能挪作他用。国家高效农业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为该项目建设补贴使用,该村委会没有进行实际建设即虚假套取使用,完全违背了国家补贴资金的目的。
再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的经费由政府承担,其他费用原则上由村里承担,特别困难的可以按规定向政府申请。该村委会的日常开支应由村集体自行承担或按规定向政府申请,通过编造虚假资料非法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是不容许的。
村委会套取国家补贴资金86万元作为日常支出使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损失,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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