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16 来源:金牌律师网
2012年1月1日,陈女士到浙江某品牌管理公司万达店从事服装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陈女士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无休息日,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2013年3月26日,公司从万达店撤柜,安排陈女士到句容店工作,陈女士未同意,后公司又安排陈女士到京口大润发店工作,陈女士亦未同意。后公司与陈女士结清工资并完成工作交接,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陈女士的工资为22106元(其中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工资为18343.60元)。2013年6月,陈女士向润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9月,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陈女士二倍工资18000元,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277.72元(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
文章来源:http://www.zjzy.gov.cn
一种观点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陈女士不愿意签订,因陈女士在公司工作已超过一年,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陈女士休息日和节假日是休息的,但未提供考勤表予以证明。
另一种观点认为:陈女士虽然是“协保”人员,但是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不与陈女士签订合同,所以公司应当支付陈女士工作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二倍工资。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从劳动关系开始(即2012年1月1日)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陈女士于2013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符合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果断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且该终止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要送达给劳动者本人。否则,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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