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28 来源:金牌律师网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程林立应定故意伤害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认定被告人无罪。
案件处理时采纳了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本案被告人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没有供述打伤人的事实,但是供述了当天事情的发生经过,供述了当天确实发生了打架事实。被害人陈述了案件的发生经过,陈述了被告人打伤自己的事实经过。被告人虽不供述打伤被害人的事实经过,但在其他案件情节的供述上与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本案十几个证人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人证言内容基本一致,无相互矛盾的地方,证人证言能够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病历、书证、物证均能证明被害人被别人打伤住院治疗的事实,鉴定结论证明被害人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作案工具没有找到是本案的证据的瑕疵,但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书证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清楚,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互为体系。虽然本案被告人不认罪,但被告人的辩解不能产生令人信服的说服力,无法自圆其说,其辩解无法对抗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无矛盾之处。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和待查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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