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25 来源:金牌律师网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依约履行之前,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文章来源:http://www.jsfy.gov.cn/alpx/msal/2013/10/16134259461.html
合同的约定解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另一种是当事人在原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行使法定解除权必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本案中,甲公司以涉案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其行使的就是法定解除权。案件审理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即甲公司是否具备法定解除权存在较大的争议,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的通知后也回函提出了异议并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但由于乙公司未在异议期(3个月)内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就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作出认定,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甲公司的合同解除通知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合同实际已经解除,至于解除理由是否成立、涉案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需在本案中审查,法院仅需就合同解除后的事宜进行审理。
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在收到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后,认为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就对该通知置之不理,或者仅仅回函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往往超过了3个月的异议期而未采取司法途径救济,最终造成诉讼上的被动。如果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确实不成立,己方在合同解除后又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以本案为例,乙公司可以自行就涉案标的进行鉴定,如鉴定后无质量问题的,乙公司可以另行向甲公司提起违约损害赔偿之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