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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定强奸罪抑还是猥亵儿童罪?

时间:2015-01-14 来源:金牌律师网

被告人陈某某,男,某市某区交通局一职工。2004年12月27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去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探视病人,随意闯进该院旧门诊楼西侧一女厕所内小便,适逢-12岁幼女朱某在此方便,陈某某遭该女斥责。陈某某旋即来到厕所外,见四周无人,随又返回厕所内,用左手捂住朱某的嘴将朱某摁倒在台阶上,用右手抠摸该女阴道,致该女阴道出血。朱某大声呼喊,其母听到后进来,陈某某见有人来,窜出厕所逃跑,后被群众抓获。

案例点评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理由是,被告人陈某某实施的行为暴力程度不明显,对被害人只有抠摸行为,自己当时也没脱裤子,主观上故意内容不明确,因此,对其定猥亵儿童罪较为合适。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陈某某应定强奸罪。理由是,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具有奸淫的目的,客现上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进行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等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行为,犯罪构成强调主客观相统一。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其主观和客观是否一致。而很多情况下,主观方面是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从本案案情看,被告人陈某作案的时间是在2004年12月27日晚8时许,是在冬天的晚8时许,当时天已朦胧,作案的地点是在女厕所内,可以说作案时间、地点比较特殊。其侵害的对象是一名幼女,当时在厕所内方便。从陈某的前后行为来看,其暴力程度比较明显,陈某某进入厕所后,首先遭到该女斥责,从厕所出来后,观察四周无人后,重又返回厕所内,先是用左手捂住朱某的嘴,并且把朱某摁倒在台阶上,后用手抠摸该女阴道,致该女阴道出血,从以上情况来看,被告人陈某某奸淫的目的是明显的。只是由于朱某大声呼喊,其母听到后随后赶来,陈某某见有来,才慌忙逃窜,才使陈某某奸淫的目的未得逞。有人认为,当时陈某某没有脱裤子,如果脱裤子就好定性了。我们认为,不能以陈某某当时没有脱裤子,就否认其主观上具有奸淫的目的。因此,基于以上理由,对被告人陈某某应以强奸罪定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文章来源:http://hnfy.chinacour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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