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17 来源:金牌律师网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县、乡、村三级联合规划的文件和第三人的宅基用地申请及经村民代表会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书面证据相印证,其颁证缺少上述材料,程序违法,应予撤消。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为第三人颁证依据的是《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由村农业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止建设规划提出定点意见,报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有证据为证,应当维持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桑固集建(1992)字第14030414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据此县政府有颁证的法定职权;1981年桑因乡李口村委虽将村头零星地分给第三人及上诉人管理,但不属于承包责任田。1992年该县开展宅基村有偿使用时,根据县政府文件精神,县、乡、村三级已将争议地规划为宅基地,其规划行为有效。第三人向被告申领土地使用证,被告依据规划为第三人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且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认为被告颁证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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