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28 来源:金牌律师网
第一种认为,法院能划拨被执行人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种认为,法院不能划拨被执行人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虽然本案是游乐园以旅游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但本案的标的仍属于赔偿了旅游者损害赔偿款的部分。本案起因还是因为游客受伤,这个赔偿款一开始就应该由旅行社支付给受伤的游客的,申请执行人游乐园只是行使了一种代位追偿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第四项的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作为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
二、具体到执行措施的采取上,笔者认为结合本案实际,不宜直接划拨这笔保证金。执行案件,在坚持合法执行之外,也要注重艺术执行,追求执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旅游局提出:因本案的被执行人旅行社没有参加年检,短期内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旅游局在吊销经营许可证之后就会将保证金返还给旅行社。
因此,笔者认为,宜先向旅游局冻结这笔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待旅行社经营资格证吊销后,旅游局返还保证金前,再向旅游局裁定予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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