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9-04 来源:金牌律师网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无罪。理由为:居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更不是企业、公司、人民团体。我国刑法第280条第一款规定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第二款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但却没有关于伪造居民委员会印章是否构成犯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理由为:街道办事处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其行使着公共管理的职能,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范畴,而居民委员会是其辖区内的基层组织,其性质也近似于国家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因此张某伪造居民委员会印章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为:张某伪造居委会印章的目的是想通过出具假证明进而骗取银行贷款,两者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应按牵连犯来定罪,对张某应定贷款诈骗罪。
第四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理由为: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目前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从刑法第280条设置来看,第一款规定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二款规定了伪造、变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三款规定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从法律保护的对象上看居民身份证都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居民委员会印章更应该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从法律保护的位阶上看,刑法最先保护的是国家机关的印章,其次是公司企业,再次是事业单位,最后是人民团体,这说明法律所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因此将伪造居民委员会印章界定为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是合理、合法的。综上,张某的行为应构成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首先笔者认为对张某伪造居民委员会印章定罪的关键是正确界定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即其在国家机构中处于何种地位,属于哪类国家机构。笔者认为居民委员会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从宪法关于居民委员会的定位来看,宪法第三章规定的是国家机构,在第五节中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照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关系由法律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与行政法规都不能与其相抵触。因此,从宪法将居民委员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为一节来看,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属于行政机关。
其次从刑法280条法律保护的位阶来看,刑法保护对象的次序为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可见刑法保护印章的使用对象十分广泛,连人民团体印章都纳入保护范围,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自然对居民委员会的印章也应纳入保护的范围,即伪造居民委员会的印章要入罪。
第三、从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来看,1982年宪法和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此外,还应对编入居民小组的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进行监督和教育。可见所从事的都是与居民息息相关社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其与地方政府从事的事业有相似之处。
第四、从相关的立法解释看,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了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其中明确规定村民委员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该解释规定了七个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中第1、2、6方面的内容与村民委员会第(2)(4)(5)的任务是一致的。而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无论是在法律地位上、设置原则上,还是任务上都是一脉相承的,因此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行政管理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挪用公款、收受贿赂,同样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从此立法解释看,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在一定条件下会构成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这说明立法机关也认可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因此伪造居民委员会的印章应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对于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伪造居民委员会印章是手段,其目的是想骗取银行贷款,属于牵连犯,应定贷款诈骗罪,笔者并不赞同。因为张某的行为不是牵连犯,不适用牵连犯定罪规则。牵连犯分为两种,一种是手段与目的牵连,一种是原因与结果的牵连,无论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还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都必须以两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而后才适用牵连犯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规则。而结合本案张某的行为属于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伪造是手段,诈骗是目的,但是贷款诈骗罪是数额犯,需要达到法定数额才能构成犯罪。本案中并没有查清张某欲从银行贷款多少,张某还没有来得及实施诈骗行为就被抓获,所以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张某不能适用牵连犯择一重罪定罪处罚的规则。综上,张某的行为仍应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文章来源:http://www.jcr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