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8-13 来源:金牌律师网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拐骗儿童罪。周某以金钱为手段引诱阳某离开学校,脱离监护人的时间长达一个月,已构成拐骗儿童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不构成犯罪。陈某无收养或使唤、奴役阳某的目的,亦不知道阳某未满十四周岁,更无限制阳某人身自由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不构成犯罪。
本案的焦点之处有四:一是陈某是以包养为目的;二是陈某不知道阳某未满十四周岁;三是陈某未限制阳某的人身自由;四是阳某自愿离开学校,在离开学校后阳某仍与家人有过联系,能否构成脱离监护人存在争议。
由于法律对拐骗儿童未作详细规定,因此造成了难以适用法律的问题。为了正确定性陈某行为的性质,只能从拐骗儿童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拐骗儿童罪是指采取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可见,本罪的对象限于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法律未规定犯罪嫌疑人明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才构成犯罪,所以陈某是否明知阳某的年龄不影响定罪。其次,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拐骗儿童的行为,即采取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这种拐骗行为既可以是针对被害人实施的,也可以针对被害人的监护人实施的。本案中,陈某一方面使用金钱手段引诱阳某做其情人,最终离开学校,另一方面又谎称是阳某的家人,骗取得阳某所在学校管理人的信任后离阳某离开了学校,从这一点上看陈某实施了拐骗行为。再次,行为人拐骗儿童是为自己收养或供自己使唤、奴役的目的。由于陈某拐骗儿童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包养阳某,因此不符合拐骗儿童罪的主观目的。最后,拐骗儿童罪是行为犯,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拐骗行为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即构成犯罪,与儿童脱离家庭的时间长短和是否中断联系等因素无关。陈某使用欺骗手段将阳某带离学校,使阳某脱离家庭和学校,拐骗儿童的行为已经完成。
综上所述,由于陈某无收养、使唤、奴役阳某的目的,不符合拐骗儿童罪的主观目的要件,虽然其他犯罪构成要件都符合,但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陈某仍不构成拐骗儿童罪,阳某的家人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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