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31 来源:金牌律师网
一种观点认为田某的行为应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一种观点认为田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田某出于报复张某的动机而借枪,目的就是为杀害张某,其借用枪支并携带在身的行为是为了杀害张某,即是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而不应单独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田某在寻找被害人的途中,被刘某和崔某阻拦而使杀人行为成空,是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应属犯罪预备而非未遂。在争夺枪支的过程中,田某不慎扣动扳机,将崔某误射而死。从行为来看,田某并没有杀崔某的故意,崔某的死亡是出乎田某的意料之外,但其应当认识到手握枪支与人争夺极有可能导致手机走火而误射他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认识到,可见田某对崔某的死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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