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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时间:2015-02-25 来源:金牌律师网

张某系乙地一电信营销个体户,2000年7月,张某到甲地借用他人身份证以450元一张的价格购买了15张手机卡带回乙地以600元一张的价格售出,赚取差额1500元;2001年2月,甲地移动公司在催缴话费时案发,张某被抓捕归案。至此,张某的行为已给甲地移动公司造成1.4 万余元的话费损失。检察机关以张某犯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点评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张某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移动公司话费损失,但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没有使用移动电话,而是予以出售赚取利差,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张某作为一名电信产品经营者,赚取利差乃是正常的经营活动,虽然违反有关电信部门的规定,但是不能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证,在异地购买手机卡,转手倒卖,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第一,衡量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实质要素是看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给甲地移动公司造成了 1.4 万余元的损失,社会危害较大。第二,张某在甲地购买手机卡到乙地高价出售,其额观上采用了冒用他人身份证购买手机卡的手段,造成了甲地移动公司话费的损失,扰乱了电信市场秩序,且行为与后果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诱导购卡消费者逃避话费的费用,高价出售异地手机卡,暗示可超额使用,并有非法谋取暴利的目的。第三,是打击犯罪,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的需要。当今世界,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立法者不可能预知将来会发生的事情。司法实践中的新型案件层出不穷,如一味的强调“罪刑法定”,势必会使犯罪者逃脱法律制裁,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有违立法本意。就本案来讲,为打击投机者气焰,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财产安全,笔者认为应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文章来源:http://hnfy.chinacour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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