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
第一种意见是:刘某让梁某打款的帐户是借用王五的帐户,100万元转让款属刘某所有,王五无权处分,但其又擅自给张三转入30万元,给李四转入20万元,致使张三、李四没有合法依据占有他人财产。因此,王五应在擅自处分50万元范围内,张三、李四应在其分别占有30万元、20万元范围内与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仅需刘某承担责任,张三、李四、王五均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本案是梁某与刘某之间就浴池转让协议引起的纠纷,属合同纠纷性质。梁某已依协议约定将100万元按刘某指示的账号支付给刘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与此相对应,刘某亦应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清偿协议签订前因浴池所产生的债务,因此刘某应承担梁某代其清偿的30万元债务。
二、张三、李四、王五不是本案所涉浴池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同时,因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基于该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梁某将款打入王五的帐号是基于刘某指示,是对刘某履行合同义务,而并不和王五发生任何合同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王五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将款转给张三、李四,也与梁某无关。张三、李四从王五处得到款项也与梁某不产生任何法律关系。即使王五是无权处分刘某的财产,也只是在王五与刘某之间产生侵权或其他法律关系,而与梁某无关。故梁某要求张三、李四、王五向其承担责任无合同事实基础和法律、法理依据。且亦没有证据证实张三、李四、王五对梁大勇存在侵权或其他违法行为。故张三、李四、王五无需对梁某承担责任。
三、因刑事侦查所得的线索不能对抗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梁某通过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得到了浴池转让款的流转与去向,但后经公安机关查明,本案属经济纠纷,不属刑事案件,并撤销了刑事侦查案件。故本案仅是民事纠纷,梁某只能行使合同关系中所产生的合同权利,而并非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本案中的损失也不同刑事案件中的赃款。梁某本不该对张三、李四、王五行使民事诉权,只能向其合同相对方的刘某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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