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10 来源:金牌律师网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是:张某为帮助其表姐解决感情问题,伙同他人将郭某的姐姐劫持到外地,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张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应定非法拘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理由是:张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持郭某的姐姐作为人质,其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针对本案不难发现:首先,张某伙同他人劫持郭某的姐姐并未提出过分、非法的要求。张某之所以参与这起犯罪,是由于她的表姐曾与郭某有一段感情纠葛,而郭某对其表姐避而不见,于是张某同意其表姐的计划劫持郭某的姐姐迫使郭某见面。可见,这次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使郭某能与张某的表姐见上一面。这与多数刑法教科书中提到的绑架人质犯罪的不法要求、不法利益显然有明显不同。因为绑架人质型犯罪往往出于政治目的或者经济目的,例如,绑架政府官员,要求释放被关押的犯人等等。其次,张某等人在劫持郭某的姐姐后,并未威胁郭某的家人要伤害人质。根据本案证据显示,郭某的姐姐被劫持后,郭某与张某的表姐刘某曾通过几次电话,刘某不知何故并未提出与郭见面,而是否认劫持了郭某的姐姐。而且在拘禁郭某姐姐的过程中也未有伤害行为。再次,若以绑架罪对张某定罪量刑,显然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绑架罪的最低起点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若对其处以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显然处刑过重,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以非法拘禁罪对张某定罪处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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