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27 来源:金牌律师网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与受害人吴某系夫妻关系,家庭财产尚未分割,被告人没有独立的财产,受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与受害人吴某虽系夫妻关系,但双方均为法律上独立的自然人,对自己的人身健康都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受害人的上述权利受到侵犯时,当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意见更能体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应当予以确认。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吴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被告人张某与受害人吴某虽系夫妻关系,但吴某享有法律上独立的公民权利,且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张某不能因为是吴某的丈夫而随意伤害妻子吴某,同时吴某也不能因为是丈夫伤害了自己而丧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被告人张某与受害人吴某虽为夫妻关系,但吴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能得到的经济赔偿,系吴某个人财产,并非家庭共同财产。 第四、虽然张某与吴某的家庭财产尚未分割,但不影响对张某赔偿吴某经济损失数额的界定。虽然张某目前没有独立的财产,但若双方离婚后,吴某可以从张某分得的财产中得到赔偿。故判决主文中采用了“被告人张某以自己的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经济损失”的判决词,清晰可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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