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03 来源:金牌律师网
第三种意见认为,金某先行驾车冲关妨碍“非典”防治的行为与之后逆向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分属两个行为,并且其是出于不同的故意内容,通过不同的手段实施了这两种行为,二者不具有刑法理论上的牵连吸收关系,对其应以妨害公务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行并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实践中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例并不鲜见,可此类犯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对现实不满、报复社会的动机,而本案中为抗拒“非典”检查而驾车连续“闯关”、逆向行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却极为罕见。这也是认定本案的难点所在。笔者认为,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及其客观表现。尽管金某驾车“闯关”和逆道行车的目的在于躲避拦截检查,并且主观上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但由于其采取方法和手段的危险性使其故意内容外延扩大,与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形成竞合,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再从其客观表现来看,金某驾车“冲关”的行为与逆向行车的行为其实是一种行为两个阶段,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理论,行为处于继续状态构成继续犯的,对该行为不应割裂定性,应按照一种行为定罪处罚。因此,不论是从想象竞合犯角度出发,还是出于牵连犯考虑,对金某的行为均应从一重处断,即按照处刑较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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