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25 来源:金牌律师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中又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从这两个规定中可以看出,被害人只要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应当认为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就没有超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效。李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未超出时效。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附带”在程序上体现一种从属性,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从此条的语言表述上可看出,刑事法律在民事法律之前。刑事法律有规定的,首先应适用刑事法律;如果刑事法律没有规定,才能适用民事法律的。当刑事法律的规定与民事法律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