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需赔偿被告迟延定损所造成原告的直接损失,如交通费的额外支出与迟延给付利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除上述直接损失外,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保险法对保险人及时履行定损义务的规定
责任核定即通常所称的“定损”是保险理赔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接到报险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以及自己掌握的情况,全面评估损失、进行责任分析认定,确定该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多大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此处的损失,一般理解为因保险人迟延履行义务的行为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如交通费的额外支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获得赔偿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等。
二、保险人赔偿损失范围是否应包括停运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营运车辆停驶必然导致停运损失,保险人在签订营运车辆的保险合同时应当能够预见。因此,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保险人对因其迟延定损的违约行为造成被保险人之停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被保险车辆未投保车辆停驶损失险。
因此,笔者认为,保险人因超过30天法定定损期限之迟延定损行为,除支付保险金外,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范围,应当包括交通费的额外支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获得赔偿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还应包括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而不论被保险车辆是否投保了车辆停驶损失险。
三、保险人定损期限的计算问题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报险亦同时含有向保险人索赔之意,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时间点应当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报险之日起算。《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保险人核定期限的要求是“及时”,应当理解为“合理且尽可能快”。该条规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收到索赔请求后30日内作出,此30日应理解为是“及时”或者合理期限的法定最上限。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交或补充资料耽误定损时间的问题
针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交或补充资料耽误定损时间的问题,保险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处理:一是在被保险人因提交或补充索赔资料耽误定损时,可以就此与对方协商延长定损期限,或在对方补充资料期间暂停计算定损期限,但应当以书面方式对协商达成的意见加以固定,以便日后成为确定权利义务的证据;二是在协商定损不成,或一时资料难以齐备的情况下,对已经提交资料可以核定损失部分先予理赔,其余部分待其提交或补充资料齐全后再办理理赔手续。虽然这样做可能导致保险人在一起保险事故中需要多次做赔案的麻烦,但保险人毕竟是专业的机构,可以通过内部理赔流程的调整,克服困难为广大被保险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获得更多投保人的认可以提高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如确实无法核定损失,保险人应当及时出具拒赔通知,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告知通过法律等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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