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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允许公众通行的校内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

时间:2015-08-27 来源:金牌律师网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4日上午1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受李某委托,帮李某往河北省永年县某乡村中学用车拉运砖块。案发当天,王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三马车从学校外往学校院内拉砖块,在学校院内,王某不慎将被害人赵某碾轧,造成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现场勘查,该新建教学楼在案发当时未投入使用,该中学当时没有固定大门,在同一个院内的另一栋教学楼外,学生的自行车可以停留摆放。 

案例点评

分歧意见: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抑或重大责任事故罪? 

  笔者意见: 

  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在公共交通管理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罪和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适用这一解释规定,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区分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二是在非公共交通管理的地方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的,如何准确适用罪名? 

  (一)如何理解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可见,所谓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关键看案发地点是不是道路。 

  关于“道路”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因此,只要是允许公众通行的地方,都可以归到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至此,将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进一步扩大了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但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是否都按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理,笔者认为关键还是看具体行为符合何种犯罪构成要件。 

  (二)如何确定具体罪名: 

  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客体方面是危及不特定群众生命及财产的交通运输安全。在客观方面是指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正在道路上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在主观方面要求是过失,主体为一般主体。 

  2、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在于:一是前者侵犯的客体是特定人的生命权,后者侵犯的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公共安全;二是前者不需要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后者则需要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三是前者没有空间时间限制,后者则要求必须发生在正在行驶的道路运输活动中。四是前者犯罪工具不是必备,后者则必须借助交通工具。 

  3、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违反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操作流程、劳动纪律和劳动保护等规定,造成重大事故。一般而言,行为人必须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不服管理、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设计要求,盲目蛮干或者擅离岗位。且该案中的生产、作业一般是是指含有科技成分的技术活动,一般都有特种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制度、规则、流程、办法和制度。 

  (三)本案定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无驾驶证驾驶超载的无牌照三码车从学校外往学校内拉砖,虽然肇事行为发生在学校院内,但由于学校正在建设且未建成,在建设过程中,外来车辆允许通行,且学校无固定的门岗,完全属于开放性的空间状态。在案发当时,该学校院内的另一栋教学楼内,学生正在上课,学生自驾的自行车辆也停放在院内,在学校院内,也没有为建设新教学楼设立建筑安全标识。此外,在案发当时,王某并不是从事特定的生产、作业活动,只是一般的运输活动,且其运输活动有危害不特定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因此,比照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笔者认为,王某在允许公众通行的学校院内驾车肇事,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活动,其学校院内通道应属于公共道路,且其无证、无牌、超载的行为更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故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于网络:http://www.jcr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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