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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能否反悔?

时间:2014-07-02 来源:金牌律师网

原告何某与被告高某于1983年10月份相识,1984年3月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育3个小孩,现都已成年。原、被告自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曾到法庭起诉离婚,经法庭调解和好。2013年6月,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原告到大女儿家住了3个多月。2014年2月1日,原、被告在2个女儿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承包的桔园及现在居住的房屋归原告所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家庭财产归被告所有,双方均在离婚协议书上捺了手印。协议签订后,被告反悔,不同意离婚,于是原告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按协议履行。

文章来源:http://huna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

案例点评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虽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但该协议涉及到身份关系,而身份关系是不能用协议来解除的,且被告对协议的内容表示反悔,不同意离婚,因此,该协议无效。法庭应对他们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重新进行审查。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是否有效要看法院的判决结果。法庭应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综合分析,确认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有无和好可能。如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应判决不予离婚,离婚协议自然无效,如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应判决离婚,离婚协议有效。

【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关系条款是无效的,这点毋庸置疑。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否则婚姻关系无法解除。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当事人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解除的,因此,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的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协议中关于财产关系的条款在判决离婚的条件下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财产分割。因为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来说,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当事人为达到急于离婚的目的,可能在财产分割方面做出重大让步,但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是不被禁止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其第二款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受理后,只有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才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否则,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谨慎对待,千万别头脑发热,凭一时冲动协议离婚。一旦签订协议,事后反悔,在司法实践中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文章来源:http://huna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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