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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时惊醒了失主是定盗窃罪还是抢夺罪

时间:2015-03-13 来源:金牌律师网

2014年2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刚在陈某(女)经营的游戏室玩“炸底”,输光了身上的钱,就起意盗窃陈某的钱,便蹑手蹑脚进入游戏室相邻的陈某的临时卧房(房门未拴,用桶抵着)。借着微弱的灯光,吴刚发现陈某在床上已睡着,枕头下面压着一个钱包(钱包露出一部分),就将钱包从枕下抽出。由于钱包旁边有串钥匙,抽钱包时带响钥匙并将陈某惊醒。陈某迷迷糊糊睁开眼睛,见吴刚已将钱包拿在手上,就连忙呼救并起身追撵。吴刚拿着钱包夺门而出,逃到游戏室对面的山上,从钱包里搜出1400余元现金后,将钱包丢弃在山脚下的草丛里(因钱包有夹层,吴刚没有发现夹层里还有1100元现金和一枚金戒指)。案发后,公安人员带吴刚指认现场时,找到了吴刚丢弃的钱包,并从钱包里搜出1100元现金和一枚金戒指。经物价鉴定,被吴刚盗窃的金戒指价值1653元。

公安机关以吴刚涉嫌抢夺罪移送审查起诉,起诉部门审查后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并认定为入户盗窃,盗窃金额为4153元(2500元现金和价值1653元的金戒指),法院以入户盗窃4153元,判处吴刚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点评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刚的行为应定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吴刚拿走陈某的钱包时,陈某已发觉并呼喊追撵,属于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特征,吴刚的行为应定抢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刚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吴刚趁陈某熟睡之机,秘密将陈某的钱包盗走,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吴刚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按照犯罪构成理论,抢夺罪和盗窃罪的共同之处在于,两罪在主观方面都出自行为人的直接故意,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两罪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客观方面。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案中,吴刚是乘被害人熟睡之机,在被害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将其枕头边的钱包拿走,盗窃行为已既遂,待陈某惊醒时,陈某已对自己的财物失去了控制,吴刚根本有没有“夺”的行为。故吴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文章来源:http://www.jcr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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