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14 来源:金牌律师网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敲诈勒索罪的主要特点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在本案中,赵某采取了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的手段索取钱财,但被害人并非当场交出,而是事后交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胁迫或以其他方法强制劫取公私财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本案中,赵某当场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索取财物,虽然是事后取得财物,但是在被害人当时并没有财物,且在担保人担保的情况下,其人身威胁才被暂时解除,并在事后立即交出财物,应视为当场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追讨自己财物的民事行为。
在本案中,赵某以雷某买其摩托车向其敲诈,并伴有威胁殴打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在手段上具有一定的暴力性。但在其以雷某买自己的摩托车为借口,并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这一特征上,与抢劫罪又有不同。如上所述,本案中的被害人虽然受到威胁并交出财物,但是属事后交出,有一定的选择余地,而且并未实施当场劫取行为,因而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对赵某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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