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04 来源:金牌律师网
第二种意见是张某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中张某虽然名义上是把自己的亲生儿子送给其亲戚收养,但是实际上他收受了6000元现金,明显具有出卖的目的,因此构成拐卖儿童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首先,本案中张某主观上是为了能要一个女孩,才把自己的儿子“送”给他人,名义上是送,实际上他收受了他人的6000元现金。因此张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出卖目的。其次,客观上张某收受了他人为得到儿子而付出的6000元现金,无论张某主观上将这笔钱作何用途,实际上都是出卖自己的儿子而得到的酬金。最后,在社会危害性上,张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释精神,其行为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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