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10 来源:金牌律师网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劫取了张某价值几万元的字画,应构成抢劫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迫李某转让字画,情节严重,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罪。
评析: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抢劫罪和强迫交易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两者在客观上都具有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但是两者具有以下四点区别。
1、从主体身份来看,强迫交易罪的主体是市场主体,即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性主体,由于该罪属于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因此只有在市场经营和交易活动中才可能发生。而抢劫罪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本案中张某并不从事市场活动的主体,案件也不是发生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张某不具备强迫交易罪所要求的主体条件。
2、从暴力、胁迫程度来看,强迫交易罪的暴力程度要低于抢劫罪的暴力程度。抢劫罪的暴力、胁迫程度必须达到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本案中张某等人用刀具在李某的脖子上划了一刀,并进行威胁,显然已经超过了强迫交易罪所要求的暴力程度。
3、从迫使他人交出的价款与合理价钱、费用的比较来看,强迫交易罪虽然表现为强迫他人以不公平的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但这里的“不公平”价格只要略高于正常价格即可。对于,以暴力等手段索取,索要远超越正常价格物品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交付的1万元与应给付受害人的5万元价款相差悬殊,明显超过正常价格,应认定为抢劫罪。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李某应当构成抢劫罪,而非强迫交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