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29 来源:金牌律师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王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仿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马某隐瞒事实真相,冒用一面粉厂名义欺骗合同相对方,并与之签订合同后,以每公斤0.9元的价格高价进货。在履行部分还款义务,给对方打了一张欠条后,又以每公斤0.76元的低价出手,已不正常。获款后不是用于履行合同,而是用于自己开办的石子厂。之后由于经营不善倒闭,故意潜逃,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且数额较大。综上所述,本案中马某在主观上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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