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23 来源:金牌律师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卷烟犯罪,为其提供贷款、经营场所、运输等,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伪劣烟等商品构成犯罪的行为,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由于烟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所以有构成非法经营罪。刘某运输伪劣卷烟的行为实际上触犯了两个罪名,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根据刑法理论关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定罪处罚。本案货值45万余元,如果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在两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如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属情节特别严重,在五年以上量刑。故应定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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