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5-21 来源:金牌律师网
张某开了间小卖部,向王某赊购烟酒4000元,后张某因病死亡,王某便向张某的妻子李某主张债权,李某拒不偿还,王某遂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李某偿还。判决后李某未主动履行,王某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死者张某在某银行有存款3000元,由于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中并没有判决死者张某承担还款义务,能否对该笔存款进行扣划呢?
文章来源:http://www.jsfy.gov.cn/llyj/gdjc/2013/10/09161537892.html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由于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中没有为死者张某设定还款义务,此时死者张某的银行存款已经变为张某的遗产,张某有连个子女,根据继承法,首先死者张某银行存款3000元中的一半即1500元是其妻李某的,剩余的1500元中有三分之一是即500元是李某的,这样算下来,死者张某银行存款中有2000元可以被其妻李某所继承。法院应征询李某的意见,问其是否放弃这2000元的继承权,如果其放弃了再询问其两个子女是否其这3000元财产的继承权,如果其子女也放弃了,则这三千元就属于无主财产。如果李某不放弃这2000元的遗产,子女放弃余下1000元,李某也愿意继承这1000元的,则法院可以直接划拨这3000元,如果李某不愿意继承这1000元,则法院只能划拨2000元,这余下的1000元就变成了无主财产。如果李某放弃继承,而两个子女不放弃继承,则法院可以直接划拨这3000元存款,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由于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中没有为死者张某设定还款义务,此时死者张某的银行存款已经变为张某的遗产,张某有两个子女,根据继承法,首先死者张某银行存款3000元中的一半即1500元是其妻李某的,剩余的1500元中有三分之一是即500元是李某的,这样算下来,死者张某银行存款中有2000元可以被其妻李某所继承。即使李某放弃继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放弃也是无效的,法院可以径直划拨这2000元,至于剩余的1000元银行存款,应询问死者张某的两个子女,若他们放弃继承,则这1000元就为李某所继承,法院可以直接划拨这3000元存款,如果他们不放弃继承则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债务,法院同样可以扣划这3000元银行存款。
笔者持第二种意见,即法院可以直接划拨死者张某银行存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