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18 来源:金牌律师网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刘忠语的刑事责任。理由是:一是被告人刘忠语在拆除直筋机电缆后,在将直筋机的电缆线拆除后闭合总闸时,应当预见这一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结果造成被害人唐新忠触电死亡的后果,实属疏忽大意。二是被告人刘忠语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即被害人唐新忠触电死亡的后果,符合刑法第233条的规定,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三是被告人刘忠语属于一般犯罪主体.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属意外事件,被告人刘忠语不应负刑事责任。理由是:一刘忠语受工地组长马明的按排去拆掉直筋机上的电缆,且工长就在距拆线处四米远,实属在工长的监督下进行工作的。因去拆线时知道工地上其他四人在搭工棚,别无他人,所以将线拆掉后即闭合闸刀是很自然的事情,实属不能预见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不能认定为过失至人死亡。二是被害人唐新忠也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其不是专业电工,私自去拆线接线造成后果,责任在已,更何况被害人唐新忠去拆线接线时,明知被告人刘忠语在总闸处工作,完全应该呼喊刘忠语,说明自己在拆接电线,不要动闸刀,而被害人既无喊叫,也无声明,私自拆接电缆,实属本人操作不当,造成触电死亡属意外事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第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工地负责人马明既对该工地的电力管理制度抓的不严,又强令不懂电力知识的刘忠语去拆线,造成被害人唐新忠死亡造成的严重后果,完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特征,因此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较妥。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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