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金牌律师网! 微信咨询:
省份/地区
城市
区域
搜索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时间:2014-08-12 来源:金牌律师网

 2011年2月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袁某开车拉着在其村里开彩票投注站的朋友刘某回家,发现刘某下车时,将一银行卡(卡内存有现金28055元)掉在其车内,便据为己有。之后,袁某来到某镇一银行自动取款机处,试图取钱。因袁某知道刘某彩票销售机上的密码,抱着试试看的目的,结果发现该银行卡密码与刘某彩票销售机上的密码一样。袁某怕在某镇取钱碰见熟人,便于2月11日晚,来到某县城一银行自动取款机,分10次将刘某的银行卡内2万元取出。

案例点评

第一种意见认为,袁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袁某拾到朋友刘某的银行卡后,应告知刘某,但却非法将银行卡据为己有,并秘密取走卡内现金2万元,故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袁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刘某的信用卡支取现金2万元,故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袁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袁某将朋友刘某遗忘在其车上的信用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故构成侵占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袁某和刘某系朋友关系,袁某受利益驱使,只是将刘某掉在其车上的银行卡据为己有,在主观方面不是直接故意盗窃,因此,不构成盗窃罪。“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即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本案中袁某对刘某的银行卡并不是合法持有非法占有,故不构成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本案中,袁某将刘某掉在其车上的银行卡非法占为己有,且冒用刘某的名义使用银行卡,分10次取得现金20000元。根据高检发释字[2008]1号文,“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袁某的行为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文章来源:http://www.jcrb.com

上一篇
下一篇

全国优秀律师推荐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

会员登录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使用第三方账号直接登录

关闭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