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11 来源:金牌律师网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世学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周世学一直辩解,他见到城建人员毁其他磅,非常生气,想着把他的车撞坏,让他们跑着回去。主观上具有撞车的故意,客观上致使城建部门的仪征车损坏,损失价值为4462.20元,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标准。故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世学的行为构成以驾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不能仅凭其供述,而应结合全案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人周世学是有三十多年驾龄的老驾驶员,其在有数十名群众和城建人员的情况下,驾驶大货车撞向小型生活车,他当时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及仪征车周围群众的安全,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使车辆损坏,人员受伤,这是一种间接故意。因其行为不仅造成车辆损坏,更重要的是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完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特征,故应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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