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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便衣警察监控下完成的盗窃是否为既遂

时间:2014-08-07 来源:金牌律师网

李某携带作案工具到某超市门口,用工具把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一辆电动车车锁打开,并推行电动车逃走。李某的整个作案过程都在公安机关便衣警察的监视之下,李某推行电动车走出几米后,被警察抓获。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800元。

文章来源:http://www.jcrb.com

案例点评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属于盗窃既遂,应依法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其理由是:李某的盗窃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并取得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完全符合盗窃罪既遂的构成要件。至于李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以及行为后当场被抓获,那也是属于犯罪完成后的情形,不影响李某的盗窃行为构成既遂。该观点还认为,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是否被发现,被何人发现,对犯罪形态没有影响;犯罪行为是否得逞,不能以最终的结果评论,主要是看行为人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是否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属于盗窃未遂,且犯罪对象不是特别巨大,不构成犯罪,应对李某进行治安处罚。理由是:李某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其数额也达到了犯罪标准,但是,李某的盗窃行为始终在公安机关的监视之下。因此,李某的盗窃行为即使实行终了,其目的也不可能得逞,即不能达到既遂。该观点还强调,公安机关负有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职责,公安机关发现盗窃行为与被害人本人发现没有区别,在这种情况下,被盗人还没有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权,李某也没有取得财物的控制权,这正好符合盗窃罪未遂的特征。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客观构成要件为,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取得说)、失控加控制说等。笔者认为,判断盗窃行为是否既遂,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行为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控制权,这应当被认定为盗窃既遂,另一方面,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行为造成了财物所有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权,但是由于行为人预料之外的因素造成行为人没有取得财物的控制权,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即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应当为失控或者控制说。

  在案例中,认定李某盗窃既遂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第一,李某的秘密窃取行为已经使电动车的所有人对电动车失去控制,并且李某已经取得了对电动车的控制权。虽然李某整个秘密窃取的行为都在公安机关的监视之下,但这并不能排除李某在推起电动车时对电动车的控制权。公安机关的抓获行为,只是在盗窃行为既遂之后,通过国家公权力,帮助电动车的所有人恢复了对电动车的控制权。

  第二,盗窃行为在物主的监视之下与之公安机关的监视之下是有明显区别的。因为人民警察的职责是发现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从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倘若将所有被警察发现,并监视下进行的犯罪行为都认定为犯罪未遂,则会放纵犯罪,并与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工作职责相悖。

文章来源:http://www.jcr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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